案件牽扯的範圍很大,被告一共有3位,
這裏僅以甲方(書籍發行單位)、承包商(書籍製作與行銷)、店家(盜圖者) 做為代表,
我是乙方(告訴人)
事由:
8月底,轉角由友人手上拿到介紹高雄美食的書籍,翻閱了幾間自己曾前往用餐的餐廳,
發現自己所拍的餐食照片被盜用,對於自己所拍的相片,總會有股熟悉感,
相信這是攝影人的直覺,即便書上秀出的相片僅是小小一張…
轉角是去年6月份前往該餐廳自費用餐,隔10日於部落格po出食記,
沒想到其中一張餐食相片遭盜用,被盜的就是下圖左邊這張相片,
而右邊是置於書上的相片,對方將浮水印裁切後盜用
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 ↓
被盜圖已不是第一次,有時是自己發現,但大部份是熱心的網友告知,
不同的是,那些是可以警告對方或店家,請他們下架移除圖片,
這次是已經印刷成書籍發行,幾經思考,不能讓相片被盜的風氣盛行…
發現盜圖當晚,先於轉角粉絲頁po出相片被盜訊息,希望盜圖者能出面,
解決後續和解與圖片授權,但是。。。等了近3天,都沒見人出面道歉,
於是著手,列印 自己的網路文章截圖(連續性數張),要保留發文日期與網址,
找出相片原始電子檔以做著作人權伸張證據(需有exif檔案,比如相機型號、日期…),
相片檔要燒成光碟,書本盜圖處影印留底,
發行單位另有提供電子檔於網路供下載,所以…網站供下載處也要截圖影印,
接著帶著網友的鼓勵,W爸的支持,以及所有列印的書面證據和相片檔案光碟,
前往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-第3偵查隊(位於高雄市六合路上)報案,
著作權屬告訴乃論,
另外,刑事訴訟法第五條: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
若被告戶籍所在地在外縣市,則開庭時要先有請假的準備
目前已無網路上所稱的保智大隊,已改編成『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』受理著作權法事宜,
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官網:http://www.spsh.gov.tw/spsh/homeweb/index.php
官網上顯示的受理案件時間為早上8點30分至下午5點30分
高雄(第3偵查隊)受理至晚間10點,位於六合一路,內政部移民局對面
地址: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130號
電話:07-2362775
以為帶著所有提告證據就可以順利製作報案筆錄,並沒有!!!
一開始有小小的被保二總隊警察刁難了一下,不清楚是否因甲方身份的關係,
他會問,這種相片網路上隨便找都有,怎能確定是妳拍的那張?
看起來有色差(印刷當然會有色差…茄),是店家招待用餐的廣宣文嗎?
說真的,當時火有小小的上來,要不是W爸拉住我,肯定爆…
轉角在家裏比對了照片3天,包括散景、玉米粒掉落處、起司角度、煎蛋紋路…等等,
非常確定對方盜了我的相片,才前往提告的…
保二總隊警察找了一陣子,終於在網路上找到了類似的相片,
(他為了要應證他說的話:網路隨便找都一堆醬的相片)
轉角冷冷的回他,那張就是我拍的相片,也就是被盜的那張(下方有浮水印)
最後,保二總隊警察終於受理了我的案件,進行報案筆錄的製作,
必須將 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 都交待很清楚,
何時去用餐?何時發現被盜圖?如何得知被盜圖?書本的來源?檔案是否提供授權?
是否提供下載?是否提告?…
網路上分享說,著作權報案很容易被吃案,要錄音or錄影,
傻傻前往的我們都沒做,還好案子最後也順利移送地檢,
離開前記得向報案的保二總隊警察索取名片,以利案情的追蹤…
完成報案後2天,幾位自稱店家友人的網友來粉絲頁私訊,想談相片授權,
轉角個人認為,使用前談的是相片授權沒錯,
但盜取相片被發現後要談的理應是『和解』,而不再是授權,
和解條件也應當由被告以最大誠意主動提出,提告者再來附和,
而不是條件我來開,對方再考慮,若因此告我恐嚇呢?
最後因無誠意而不了了之…
放上網路上尋找的著作權法條:
http://www.law995.twlady.com.tw/lawbookB09.html (2021.2更新 連結已失效)
1.著作人格權:未經許可公開使用他人照片,
違反著作權法15條之「公開發表權」及16條之「姓名表示權」。
2.著作財產權:未經許可在DM文宣及網站上擅自重製使用他人照片,
違反著作權法22條之「重製權」。
著作權法88條: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著作權法91條: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
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。
著作權法92條:擅自以公開傳輸、編輯…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。
著作權法93條:侵害著作人格權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
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
http://www.zoomlaw.net/files/15-1138-14412,c1132-1.php
著作權人對於人格權被侵害時,可要求之方式如下:
(一) 金錢賠償。
(二) 回復名譽。
(三) 判決書公佈。(著作權人可要求登載於新聞、報紙或雜誌上)
(四) 銷毀。(侵害所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,或得為必要之處置)
說真的,不要小看違反著作權法的後座力,
報案前詢問過認識的律師,也請教過認識的檢察官,一定可以告成,
不管書籍是販售還是贈與,盜圖就是盜圖!!
認識的攝影大哥甚至建議轉角直接向水果日報爆料,因案件牽扯較廣,不想被拿來做文章,
低調的我也不想因此爆紅,謝過大家的意見後,決定默默前往保二總隊,
網路上也不再提起此事,直到最後的開庭、和解與撒銷告訴…
9月底旅遊東歐期間,收到店家的來信,已事隔一個多月,當事者才出面,
說為了商道來談和解,更說盜有品質的圖是自己平日習慣,
因事務繁忙才會以為是自家有版權的相片!轉角並沒有回應…
10月初陸續收到幾封承包商的來信,以店家【誤植】圖片來粉飾罪行,
電腦打字,5打成 2、4、6、8,因為錯位而誤植,這我相信,
但都曉得要 下載圖片 → 右鍵存檔 →【裁切浮水印】→ 使用,會是誤植?
說法太牽強,令人無法認同,
以及希望能出面討論後續理賠事宜,轉角同樣沒有回應…
再隔陣子,甲方終於打破沉默寄信來,希望出面召開協調會議,
既然甲方是轉角的原告,又是書籍的發行單位,
轉角沒道理不回應,於是就在一來一往的郵件與電話中談好了和解條件,
相信這事若上了媒體,肯定很有版面,因為…選舉到了…
10月中,轉角曾打電話關心過案件進度,被告僅2方完成筆錄製作,剩盜圖的店家未完成,
說法是…9月份有專案較繁忙,案子被壓了下來…
10月底與甲方約好時間前往公證人事務所填寫和解書,公證人費用1000元,
(和解書記得備註,此和解僅供相片一次授權)
完成和解後,當日拿了一部份和解金前往位於鳳山總部的創世基金會捐款做公益,
於屏東建院使用…
大家肯定好奇,一張相片的和解金該是多少?
這沒有一定的價碼,雙方談妥即可,這次的和解金是由甲方提出,
轉角沒有調高,差不多就一顆中高階鏡頭費用,有攝影大哥說…還可以更高^^
和解後經詢問保二總隊原經辦此案的員警,他說該案已移送地檢,
隔陣子會收到法院寄出的開庭通知書,即傳票…
後來因沒收到法院寄出的刑事案件傳票,
導致11月底開庭時,法警 (or 書記官) 打電話來才曉得當天要開庭 (冏),
也不知為何這麼重要的法院傳票,竟是以平信寄出,
猜想,傳票大概跑到別戶人家流浪去了 (轉角住大樓),
果真,後來有乖乖躺回家裏信箱,但早已過了開庭時間…
接到電話前,原就準備出門,就還是跑了一趟地檢,約晚開庭時間半小時抵達,
轉角的案件已開完庭,當時下一庭正開庭ing,仍遞上身份證給法警,
因無傳票在手上,要先至服務台查案件字號,再至法警處報到,
才會告知是幾號偵查庭,搞的我有點忙。。。
後來有補開庭,就轉角一個人,對方已開完庭離開,且沒帶和解書上地檢,
轉角也不曉得可以事先填寫『聲請撤回告訴狀』,
檢察官會大概說明事由後,詢問是否已和解,
若已和解,是否要撒回3位被告的著作權告訴,回答『是』,
書記官會列印一張檢察官的問,以及我的答,
然後兩處簽上大名。。。結案!!
前後不到10分鐘,等待的時間花比較久,要等前一庭開完,才會輪到轉角補開庭,
後來得知,當天僅傳喚承包商與告訴人(我)前往地檢,
大概是要先釐清事情,以及詢問是否已和解吧!?
圖是店家盜的,承包商是書籍製作與行銷,而甲方是書籍發行單位,
甲方與承包商之間肯定有簽合約,但承包商與店家之間沒有,
經過這次的教訓,轉角想…3方應該會有所警惕著作權的重要,
而轉角也得到了一個寶貴的經驗 (喂~~可以不要再有下次了嗎)
經過爬文,和解並不代表撤回告訴,縱使已達成和解,
若未正式向法院(地檢)聲明撤回告訴,該訴訟(偵察)案件依然存在,
和解條件不拘形式,只要雙方能達成共識,訴諸於文書即成立該項和解。
撤回告訴之程序:
以書面撤回:自行書寫撤回告訴狀,並將和解書附卷,向法院地檢署聲明撤回。
點入連結,右邊第6點『書狀範例』進入後,點第7點『刑事訴訟』,
進入後點第29點『撤回告訴狀』基本資料套入後,下載列印即可。
以口頭撤回:待開庭時當庭向庭上表示撤回告訴。(轉角的案例就是這種)
若和解書是雙方私下協議成立,非在庭上,是否要送到地檢?
要看是民事、或刑事案件而定,刑事若為公訴罪,則有必要,
如為告訴乃論之罪,只要告訴人撤回告訴,案子就結了,因此也沒有必要。
著作權屬告訴仍論之罪,所以不必繳交和解書!!
呼~~事隔3個半月,以上…報告完畢,
轉角相信這案例對很多人肯定受用,一起來打擊盜圖歪風!
【2016/01/13 補充】
開庭後1個月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偵結公告
公告網址:http://www.ksc.moj.gov.tw/lp.asp?CtNode=29431&CtUnit=8870&BaseDSD=7&mp=021
不起訴,得在議
偵結公告後半個月,收到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(掛號信)
表明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、第92條等罪嫌…
按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已經撤回者,應為不起訴處分
(因內容有大量私人資料與案件內容,不便放進文章中,簡述說明之…)